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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荣定、黄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荣定,黄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陆荣定,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黄浪,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申请执行人陆荣定与黄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容 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