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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崂山区华辉之星宾馆、青岛景程数码动漫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崂山区华辉之星宾馆,青岛景程数码动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崂山区华辉之星宾馆。经营者:张鑫。被执行人:青岛景程数码动漫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崂山区华辉之星宾馆与被执行人青岛景程数码动漫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民初64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青岛景程数码动漫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徐 晓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