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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张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张玉强,杜廷春,孙兆芹,张玉英,崔海玉,武学龙,关晶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2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负责人:刘金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兵,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强,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廷春,女,192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兆芹,女,195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英,女,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强,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海玉,男,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学龙,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法定代表人:张俊志,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晶晶,男,1986年10月5日生,安徽阜阳市太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长夏,总经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玉强、张玉英、杜廷春、孙兆芹、崔海玉、武学龙、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关晶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张玉强等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安广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刘增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