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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艳茹与康晓红、陈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茹,康晓红,陈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153号原告宋艳茹,女,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被告康晓红,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达斡尔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陈长海,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达斡尔族,退休工人,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艳茹与被告康晓红、陈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艳茹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艳茹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艳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宋艳茹负担。审判员  于红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盛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