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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5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廖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廖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5民初1304号原告:陈某。被告:廖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廖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被告外出无准确联系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田长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