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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10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浦东新区,住本市浦东新区。辩护人陈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辩护人陈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吸毒人员钟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顾某某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日,被告人顾某某从他人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入甲基苯丙胺约5克。次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某某路边,将上述毒品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售予钟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17年8月4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系沪籍人员,有固定住所,家人可多加管束。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顾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磊审 判 员  徐 艳人民陪审员  袁卫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阿楠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