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1168号被告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116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炳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朋友在本市未央区建章路一面馆吃饭,其间饮酒。当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驾驶陕AXXX**号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西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店子村村口时,适逢民警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2017年3月31日,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7]0414W号血醇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被告人案发时血醇浓度141.72mg/100ml。被告人对上述鉴定意见无异议。2017年10月13日,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程某某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及抽血照片、血醇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黄 琳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烨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