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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姜腊胜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腊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5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腊胜,曾用名姜敏,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工商户,住浠水县,因本案于2017月3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所地。辩护人谢中秋,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628830。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腊胜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8月21日,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同年9月12日,浠水县人民检察��以浠检公诉刑变诉〔2017〕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同年9月1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腊胜及其辩护人谢中秋到庭参加了诉讼,受害人杨某1、何某接到本院通知后未出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姜腊胜在浠水县清泉镇十月村8组对严某1等3村民旧房进行开发,建成8层两单元的房屋一栋,除返还严某1等3村民固定数量房屋外,其余房屋全部由姜腊胜处理。2012年6月18日,在夏某的介绍下,被告人姜腊胜冒用“三建”名义将上述房产中的二单元301室房屋出售给杨某1,并与之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单价2280元每平米。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姜腊胜累计收取杨某1购房款及水电门窗款共计268300元。2014年3月26日,因资金周��困难,被告人姜腊胜冒用“三建”名义将上述房产中的二单元301室房屋再次出售何某勇,并与之签订了购房合同何某勇支付给姜腊胜购房款13万元。2017年2月9日杨某1来装修房屋,何某勇朋徐某1伟制止。同年2月13日何某勇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9曰,被告人姜腊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购房合同、收条、现场示意图、照片、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何某勇的陈述,证夏某初徐某1伟张某胜严某1雄姜某1迪潘某红杨某1来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讯问同步录影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腊胜采取一房两卖的形式非法骗取购房者购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姜腊���辩解,其不认何某勇,是以4套房屋作抵徐某1伟徐某2勇)借款50万元,徐某1伟不同意以房抵押,就签了4份房屋买卖合同、打了4件收条,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实际是抵押协议,口头约定还本付息后其有权收回房屋。后来徐某1伟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付了50万元,没有收现金。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护人谢中秋的辩护意见是,“一房二卖”属民事欺诈,被告人姜腊胜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杨某1来已经取得了房屋,被害何某勇实际占有了房屋,均无财产损失。辩护人为证实其辩护意见,提交了保证姜某1迪杨某1来于2017年5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一件,用以证杨某1来已经取得了房屋。经审理查明,2011年末,被告人姜腊胜严某1雄严某2尧刘某军商定,由被告人姜腊胜以改建还房的方式,拆严某1雄、严新尧、刘军三家位于浠团路十月村8组的旧房,改建成一栋2单元8层的房屋。除交严某1雄严某2尧刘某军的还建房外,地上二至七层中的21套房屋归被告人姜腊胜所有,由其对外出售。2012年6月18日,夏某初介绍,被告人姜腊胜杨某1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将位于清泉镇十月村8组南起1栋2单元第3层301室面积为116平方米的房屋,以每平方米2280元合计264480元的价格出售杨某1来,同时约定2013年元月底将房屋交杨某1来使用。合同签订当日杨某1来支付定金110000元;此后杨某1来陆续付款128300元,至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姜腊胜杨某1来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购房款238300元”,同日杨某1来向姜腊胜支付水电、门窗费用20000元,被告人姜腊胜杨某1来交付了房屋钥匙。2014年1月28日杨某1来付购房款10000元。2014年3月26日,徐某1伟介绍,被告人姜腊胜何某勇签订《商住房销售合同》,将位于清泉镇十月村8组南起向北1栋2单元第3层301室约114平方米的房屋,出售何某勇,约定于2014年元月底将房屋交何某勇使用。同日,姜腊胜何某勇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购房款130000元”,同时附注“此房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余款41000元待办证时一次付清”。2017年正月,在外打工杨某1来准备装修房屋时,发现交付的2单元301室房屋无法开门,遂找人更换锁芯徐某1伟得知301室有人装修后,遂前往阻止,并杨某1来发生纠纷。双方核对与姜腊胜签订的合同后,发现姜腊胜出售杨某1来及何某勇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均为2单元301室杨某1来于2017年2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何某勇于同年2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2月27日浠水县公安局决定对姜腊胜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姜腊胜杨某1来姜某1迪达成谅解书,商定争议的2单元301室何某勇所有,由被告人姜���胜采用以房换房的形式履行合同,并保证新换的房屋地段、面积、楼层等均优于浠团路的房屋。被告人姜腊胜的胞姜某1迪对谅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杨某1来对姜腊胜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姜腊胜姜某1迪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2017年5月15日,为履行谅解书约定内容姜某1迪杨某1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将位于浠水县清泉镇富苑小区1单元2层面积为128平方米的房屋,交付杨某1来所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⑴被告人姜腊胜的户籍证明及基本情况,证明被告人姜腊胜的自然情况,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⑵立案决定书、嫌疑人归案说明及首次讯问笔录证实,浠水县公安局于2017年2月27日决定对姜腊胜涉嫌合同��骗立案侦查,同年2017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姜腊胜在其胞姜某1迪陪同下于主动到浠水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涉案事实。⑶《商品房销售合同》1件及收条复印件3件,证实被告姜某2敏杨某1来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将位于清泉镇十月村8组南起1栋2单元第3层301套房屋面积116平方米的房屋,以每平方米2280元合计264480元的价格出售杨某1来,约定于2013年元月底交杨某1来使用。同时约定,双方不得中途终止合同,违约者按照购房款总额的20%作为解约金杨某1来于2014年元月15日付购房款238300元和付水电、门窗费用20000元,同年1月28日付购房款10000元。⑷《商住房销售合同》1件及收条复印件2件,证实被告姜某2敏何某勇于2014年3月26日签订《商住房销售合同》,将位于清泉镇十月村8组南起向北1栋2单元第3层3-01套约114��方米的房屋,出售何某勇,约定于2014年元月底将房屋交何某勇使用。同时约定,乙方购买房屋一经认定签订合同后,原则上不准退房,不准中途调房,如中途毁约,乙方付房价总额的20%违约金给甲方。合同签订当日姜某2敏何某勇出具收条,收到购房款130000元,同时附注“此房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余款41000元待办证时一次付清”。⑸《商品房销售合同》、谅解书各一件,证杨某1来于2017年3月6日出具书面谅解书,同意姜腊胜以房换房履行合同,担保姜某1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杨某1来对姜腊胜的行为表示谅解。同年5月15日,担保姜某1迪杨某1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将位于浠水县清泉镇富苑小区1单元2层面积为128平方米的房屋以总价268300元,交付杨某1来所有。2.证人证言:⑴证夏某初证实杨某1来是我的妻弟姜某2敏是我的叔伯兄弟。2012杨某1来要买房子,我就介绍姜某2敏处购买。2012年6月18日,我们姜某2敏屋里签订购房合同,交定金11万元,购买的房子在浠团路城北路58号南起1栋2单元301室杨某1来后来交的房款和水电费都姜某2敏向我催款,我联杨某1来,然杨某1来直接姜某2敏卡上打款和交款。我知杨某1来共付房款和水电费26万多元杨某1来姜某2敏处拿房屋钥匙我不在场,但后来会面时他跟我说了,钥匙一直杨某1来手上杨某1来长期外出打工,这次(正月十二)准备装修房屋,发现门打不开,以为锁芯坏锈了,就找人换了锁芯。第三天杨某1来打电话我,说他在装修进料时,有人找他扯皮,说房屋姜某2敏卖给他的,还差点杨某1来打起来了。⑵证杨某1来(2017年2月10日、2月23日)证实,2012年6月18日,我通过亲夏某初介绍,在浠水县城浠团路1公里(十月村8组)初,购买了由三建公姜某2敏开发的房���。我购买的房屋是城北路58号南起1栋2单元301室,房屋建筑面积116平方米,每平方米2280元,共计264680元。我当时首付定金11万元,后来在2014年1月15日付清房款,领到了房屋钥匙。后,我本人在外打工一直未回,今年2月9日到所购房屋装修时,发现该房屋被二次卖给他人。2014年1月,我拿到房屋钥匙姜某2敏亲手交到我手上,我还用钥匙打开了该301房屋,我妹夫、兄弟等人还跟我一起看过该房屋。之前2013年房屋还未成功时,我还姜某2敏的“龙门吊”将装修用的砂等材料运到了该301室。该“301”门牌之前没有注意到,今年来装修时发现了门锁已经换了打不开,发现有该301”门牌。⑶证徐某1伟的证言:①2017年2月14日证实,我从事房屋中介,在南城二小路“利民房产”上班。2014年时,我介何某勇购买姜敏开发的位于浠团路十月村8组的房屋。我何某勇一起去看过��子,签合同、交付款(我记得好像13万元现金)时我在场。房价好像是1500元左右,我介何某勇买房屋时已经做起来了。今年正月十三,该套房屋同一栋楼的住户打电话告诉我何某勇购买的房屋有人把门打开了何某勇有事,我赶过去阻止,与对方发生争吵打起来了,清泉派出所出了警。②同年4月5日证实,2014年3月姜腊胜找我,说他资金困难叫我帮忙筹钱或者卖房子,解决资金五、六十万元。之后,我去看了姜腊胜在清泉镇十月村开发的房屋,并与姜腊胜谈好购房条件,记得连介何某勇购买的一套房屋在内,好像共是3套房屋,共付多少预付款我记得不太清楚何某勇与姜腊胜签订购房合同一套即是二单位301,预付款13万元。我与姜腊胜签订购房合同2套,分别是二单元401、201。现在找不到购房合同和购房收条。③同年9月7日证实,我本身和姜腊胜不是很熟,认识。在2014年3月份左右,姜腊胜到我上班的利民房产来了(在二小大门对面),说他手上房子想便宜卖掉,叫我帮忙宣传下,我答应了,并让姜腊胜带我去看了房子何某勇从姜腊胜处买的是小产权房,没有房屋手续。他们双方谈的时候,我都在场,就是一个卖房子、一个买房子,而且当场签合同、当场付现金,纯粹买卖行为,没有任何其他约定。我没有介绍其他人从姜腊胜处买房子,姜腊胜也没有用房子向我抵押。⑷证张某胜证实,我在三建公司担任公司副经理,主管对外业务(房地产开发)姜某2敏不是我公司职工,其在开发南城富源小区借用过我公司的资质,该小区的手续都办了,办理了房产证。姜敏在浠团路十月村8组开发房屋时,我公司不同意他挂靠,所以没有借资质给他。⑸证严某1雄证实,2012姜某2敏找到我家、我细严某2尧家和隔刘某军家(都在清泉镇十月村八组),拆我们三家旧房屋开发房屋卖姜某2敏开发的房屋,地面上有七层,地面下有一层。地面一层有6个门面,地下一层有6个车库。地面上二至七层共24套房屋。补偿我和我细老严某2尧)家各一个车库、两个门面和一套商品房;补刘某军家两个车库、两个门面和2套商品房。我们都没有补偿现金,剩下的20套商品房姜某2敏卖严某2尧去世了,我细娘到北京她女儿那居住刘某军本人在广东开厂,老婆张小君在家。⑹证姜某1迪证实姜某2敏是我三哥。我晓得他在浠团路十月村8组开发房屋。我平时根本没有插手他的事,不知姜某2敏“一房二卖”的事姜某2敏除在十月8组开发房屋外,在天泽大酒店前烂尾楼斜对面开发了房屋。我姜某2敏曾经给“光头”姜新春担保,具体多少钱不清楚。估计是人家逼担保的钱,从2015年下半年起就没有看到他。他“结过三���婚,都离了,现在单身。以我姜某2敏的了解,他不会一房二卖”,要么他被逼债逼急了,昏了头,不记得哪房子卖了,而导致同一房子被卖两家。因为先前买房子杨某1来是我叔伯哥的舅老哥。⑺证潘某红证实,姜敏住在我社区闻一多大道323号2单元202室。他原先的经济状况应该可以,现在不怎么样。因为去年有人为这套房子来找姜某2敏,手上姜某2敏的欠条姜某2敏到哪里去了,我不清楚。3.被害何某勇的陈述。①2017年2月13日证实,购房之前不认姜某2敏。2014年3月经朋徐某1伟介绍,与姜敏谈定的房子是浠团路十月村8组姜敏开发的自南向北1栋2单位3层301室,价格为1500元一个平方。3月26日在老转盘处的租赁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我付现金13万元,他当时打下收条给我,收条上注明房价为1500元一个平方,余款4万多元办证时付清。②同年2月23日证实姜某2敏开发的房屋只有一栋两个单元七层,每层4套房屋,路面以下是地下室,路面上的门面房算一楼。我交购房款姜某2敏给了3根钥匙,我用该钥匙打开过房屋。今年正月,一个杨某1来的人来装修该房屋,将房屋的锁芯换了。我知道后就阻止他装修,又将锁芯换过来了,现在改房屋防盗门只有我手上的钥匙打得开。该房屋的“301”门牌以前没有,估计是十月社区之后挂的。③同年3月31日证实我只向姜腊胜购买了一套房屋徐某1伟购买了几套,我不清楚。我与姜腊胜签订购房合同时徐某1伟在场,我付给姜腊胜购房款13万元。当时只有我一个人购房,没有看徐某1伟从姜腊胜手上购房。④同年8月29日证实,我结婚后生了两个小孩,和父母住在一起,家庭有些小矛盾,就想买个房子到时单独住。2014年3月份徐某1伟约姜腊胜和我一起到十月路姜腊胜建的房子处看了房子,看的是3��的301室。过了几天徐某1伟就把姜腊胜约到工行靠前麻桥方向摩托车店里见面,谈了价格,就和姜腊胜签了购房合同。由于事先问徐某1伟房价,我就把事先准备好的17万元现金付给了姜腊胜,姜腊胜就把房子钥匙给我了。4.被告人姜腊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我与十月村8组居严某1雄刘某军及严老师(名字忘了,人已去世)三家谈妥,以改建还房的方式,拆除他们的旧房子开发做成1栋8层的房屋。其中路面以下是负一层,我留了接近300平方做仓库,其他面积还给刘某军;路面上一层是门面有6档,分别还给严某1雄等三家房主;路面上二至七层分成两个单元,每个单元2套房屋,每层就是4套,共计24套严某1雄等三家房主每家还房子1套,其他21套房子就是我的。该房屋是我一个人开发的,这21套房屋由我向外出售。2012年6月,我叔伯夏某初介杨某1来来买房,��定买2单元301室这个房子。6月18日,我杨某1来签订购房合同,签订之前首付10万元购房款,至2014年元月底前杨某1来共付给我购房款248300元,水电报装及门窗安装20000元,共计268300元。2014年3月,我找利民房产徐某2勇借款徐某2勇大名徐某1伟。他不放心,要我拿财产抵押。我刚好有房子没买完,就同意了。谈好之后徐某2勇一个人去看了我同意的四套房子,他用钥匙将门打开看了看,就说行。3月26日,我徐某2勇何某勇签了4份购房合同,分别是一单元301室、二单元201室、301室、402室。具体哪一套房子是徐某2勇签的,哪一套房子是何某勇签的,我现在不记得。4套房子谈好是50万元,我打给4张购房收条,金额分别是12万、13万金额不等。签合同当徐某1伟付了30多万现金,一个星期之徐某1伟又给了余下的十几万元,共计50万元现金。我徐某1伟借钱时,本来开始要签抵押合同,���来他不同意,就签了购房合同。签购房合同时,我与他们说好了,我有钱时,我还本钱和利息将4套房屋全部收回,他们也同意了。后来,我搞工程亏了,没有钱,所以一直没有取回来。出售房屋的钱,全部投入到“邹福庆”工程里了,共投入了400多万,我手上只有267万,其他的全部靠借。“邹福庆”给了我9套房屋,后来公司(三建)用240万元买回去4套,剩下5套归我,因欠人家的钱抵出去2套,还剩下3套。我已经杨某1来何某勇协调好了,该房屋何某勇杨某1来退出,我另还一套房子给他。5.现场示意图及照片7张杨某1来何某勇辨认笔录证实,涉案房屋位于浠水县清泉镇浠团路(十月村8组)地段杨某1来何某勇分别辨认出该栋房屋2单元301室系被告人姜腊胜与自己签订合同中载明出售给自己的房屋。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腊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瞒据以交易的房屋已出售给他人的事实,欺骗被害何某勇之某同,骗取被害何某勇交付的购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姜腊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腊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小益审 判 员 : 程 艳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坤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