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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长忠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1202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长忠,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现住地成都市温江区。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四川省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长忠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7)川0105刑初1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长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长忠的盗窃犯罪所得,并退赔被害人朱某。原审被告人李长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长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长忠撤回上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刑初10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抒璟审判员  聂婷婷审判员  戈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