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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2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282号之二原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法定代表人:XX祥。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法定代表人:胡雪梅。被告: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高科园。法定代表人:周清和。原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玉辉审 判 员  陈定波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