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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锋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69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锋,男,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铜山乡缸窑村委姚庄。关于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6)驻仲裁字第121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并立案。在执行过程中,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执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蔚涛审判员  谭清华审判员  程自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