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2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德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景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德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景良,张芹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德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景良。被执行人:张芹凤。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民初11568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