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傅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傅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24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中山路2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98812092。负责人:简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定远,该支行职员。被告:傅运,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傅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受理费和保全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也无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铁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