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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38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安徽日上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日上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正,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837号之二申请人安徽日上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99号铂金汉宫7栋112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9707280-7。法定代表人:赵晓寒,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正,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2302,组织机构代码73891570-9。法定代表人:刘庆飞,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司法网络拍卖,杨正(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合肥市××海区××大厦××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房产第二次起拍价1571536.00元因无人竞价再次流拍,申请人表示不同意以流拍价受偿上列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以司法网络拍卖第二次流拍起拍价1571536.00元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被执行人杨正(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秀珍大厦1幢604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刘 锟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云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