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3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3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岳强,男,汉族。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70000.00元及资金利息61255.35元(截止2015年8月20日),并支付2015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一审诉讼费38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岳强以其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大树路208号民福公寓1栋1单元4层7号住宅及2栋1层1号车库的第二次流拍价40224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借款本金370000.00元及资金利息32240.00,余下利息被执行人岳强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岳强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31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