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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司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830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某某,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项城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子午派出所抓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子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8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以(2016)豫1623民初2601号判决书,对姜刘辉诉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已生效后,被告人司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履行了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公诉机向本院递交��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予以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司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商水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3民初2601号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执行案件立案表,执行通知书,商水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邮寄送达件,呈请拘留、罚款审批表,罚款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表,发还物品清单,财产查询反馈表,人身检查记录表,执行结案证明,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郝春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