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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5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丰、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丰,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59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丰,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蕾,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妙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67号。法定代表人:焦兴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樱,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真,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丰与上诉人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532号、(2016)鲁020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532号、(2016)鲁020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王丰与上诉人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审判长 马 喆审判员 杨保国审判员 龙 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丹丹书记员 孔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