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钟国彬、玉林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国彬,玉林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钟国彬,男,汉族,住所地玉林市城西开发区。被执行人:玉林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权。申请执行人钟国彬与被执行人玉林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林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国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对位于西雅图小区的房屋渗漏进行修复,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修复协议,申请执行人钟国彬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修复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修复玉林市城西开发区西雅图小区一期11栋2单元602房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权债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