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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继光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光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32刑初9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河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继光,男,1975年9月1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河口汇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口县,现住河口县。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10月28日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06年3月30日。现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河口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继光犯行贿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方伦、胡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继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黄继光为了让被查扣的硅铁和冻品放行,黄继光通过罗某分三次送给张某3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4月份的一天,黄继光通过罗某(已判刑)联系张某(已判刑)帮忙将被查扣的5车硅铁放行。事后,黄继光在其位于河口县北山的河口汇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拿了人民币共计5万元给罗某,由罗某送给张某。2.2015年5月份的一天,黄继光通过罗某联系张某帮忙将被查扣的2车非法走私入境的冻货放行。事后,黄继光在河口汇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拿了人民币共计20万元给罗某,由罗某送给张某。3.2015年5月份的一天,黄继光通过罗某联系张某帮忙将被查扣的一车非法走私入境的冻货放行。事后,黄继光在河口汇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拿了人民币共计10万元给罗某,由罗某送给张某。被告人黄继光于2017年7月12日主动到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黄继光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告人黄继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继光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建议法院根据被告人黄继光的自首情节、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继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根据其自首情节,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黄继光为了让被查扣的硅铁和冻品放行,通过罗某分三次送给张某人民币3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4月份的一天,黄继光通过罗某(已判刑)联系张某(已判刑)帮忙将被查扣的5车硅铁放行。事后,黄继光在其位于河口县北山的河口汇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拿了人民币共计5万元给罗某,由罗某送给张某。2.2015年5月份的一天,黄继光通过罗某联系张某帮忙将被查扣的2车非法走私入境的冻货放行。事后,黄继光在其位于河口县北山的河口汇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拿了人民币共计20万元给罗某,由罗某送给张某。3.2015年5月份的一天,黄继光通过罗某联系张某帮忙将被查扣的一车非法走私入境的冻货放行。事后,黄继光在其位于河口县北山的河口汇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拿了人民币共计10万元给罗某,由罗某送给张某。另查明,被告人黄继光在刘某1的陪同下,于2017年7月12日主动到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在参与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查办“2·20”专案中发现黄继光涉嫌行贿,2016年3月24日,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找到黄继光了解情况后,黄继光潜逃至越南。2017年5月23日,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对黄继光涉嫌行贿立案侦查,同年6月8日对其进行网上追逃。同年7月12日,黄继光在刘某的劝说和陪同下主动到河口县人民检察投案,并供述了其向张某行贿的犯罪事实。2017年7月12日被河口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张某任职文件、河口县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材料,证实张某于2005年录用为河口县公安局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2010年任河口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员(正科级),河口县公安局属机关法人。3.张某被抽调至河口县打私办工作的情况说明、河口县打私办设立的相关材料、河口县打私办工作职责材料,证实张某于2014年11月2日到河口边境地区反走私综合治理专项联合行动小组办公室任成员,2015年7月回河口县公安局工作。由于河口边境地区走私高发态势,为确保边疆民族地区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快速发展,河口县成立反走私综合治理专项联合行动的领导小组,制定了行动实施方案,实行为期2个月的联合行动方案,即从20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2015年5月7日,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成立县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打私办)进行了请示,2015年6月19日中共河口县委对成立县打私办进行了批复,同意成立打私办,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挂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设主任1名(专���),副主任2名(由公安局、河口海关缉私局副职兼任),行政编制3名。2015年6月29日,河口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成立打私办向红河州编办进行请示。对河口县打私办日常巡查,领导分工及人员工作职责,拍卖收缴涉嫌走私货物工作,无主货物移交工作,河口县打私工作经费管理等进行相应的规定。4.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黄继光打电话给他,说黄继光的朋友有几车硅铁矿被州公安局扣押在国锋货场,让他联系张某帮忙处理,张某说有厂家出的单子(出货单、运输单)就能处理了,他还告诉张某,黄继光愿意出一车一万元。两三天后这5车硅铁矿就放行了。事后黄继光拿了5万元给他,他把这5万元转交给了张某。当天晚上黄继光约他和张某在金帝酒店二楼海鲜楼一起吃饭,张某与黄继光就认识了。2015年4、5月份,张某说有两车冻货处��给他,他联系黄继光,让黄继光处理。张某安排人在晚上拉到垃圾场处理,黄继光安排人卸装货。第二天黄继光拿了现金人民币20万元给他,让他转交给张某,由于还差国锋货场仓储费10.7万元,他交了国锋货场仓储费后,将剩余的9.3万元拿给了张某,张某只要了9万元,黄继光拿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辛苦费给他。2015年4、5月份,黄继光打电话跟他说,他有4车冻货被扣押在槟榔寨附近的一个货场,叫他问张某能否放行,如果能放行可以给张某40万元,张某第二天就安排好放车的事情,那4辆车顺利放行。事后黄继光在办公室拿现金人民币40万元给他,当时由于张某没有时间,所以那40万元暂时放在他那里。两天后,黄继光又说他朋友的一车冻货被扣在货场了,要求他找张某把车放出来,张某把车放出来后,当天下午黄继光在办公室拿现金人民币10万元给他。他把前次拿到的40万元和后面拿到10万元,在北山兴隆超市附近将现金人民币50万元拿给了张某。2015年4、5月份的一天,黄继光打电话跟他说,他朋友的两车半冻货被扣在陆某的北山货场,叫他问张某能否放行,如果能放行可以给张某20万元,张某不同意放行,但是可以卸一部分货给黄继光。黄继光安排工人到北山货场卸了三分之二的冻货,事后黄继光在办公室拿了现金人民币20万元给他,他又将这现金人民币20万元在新河湾酒店外面拿给了张某。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于2014年认识的飞越公司罗某。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河口县公安局在洞坪查缉点查扣了9车硅铁,做好笔录后,河口海关缉私局不接收这件案件。重庆一个金老板打电话说货是他的,后来罗某也打电话告诉他有5车货是朋友的。后来他拿到缉私局出具不涉嫌走私不予接收的证明后,就把9车硅���放行了。四五天后,罗某在北山兴隆超市后面的路上,拿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给他。事后黄继光约他和罗某到金帝酒店吃饭,并认识了黄继光。2015年上旬的一天,河口县打私办接收了4车冻鸡脚,罗某打电话告诉他这4车货是黄继光的,如果可以放行,黄继光愿意出50万元。他跟李某商量时,李某说有人跟他说了,叫他把4车放行。他认为放4车动静太大,就把这4车冻货拉到垃圾场,他没有下车处理,有人开着黄继光的车来到垃圾场,车上下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中年男子进行处理。一个小时后,工人说货已经下完了,他就将押来的4辆车开出垃圾场。事后,罗某在兴隆超市后面一个小区路上拿了现金人民币50万元给他,他将其中的15万元拿给了李某。2017年5月中旬,河口县公安局扣了15车冻品停放在河口老口岸货场,准备第二天押送昆明交省打私办。当天下午罗某找他,并��有两车货是他的,跟他商量把两辆车开了来,下一半的货给他,第二天也不影响车队统一走。他和公安局的杨某商量后,两辆车20万元,每人分10万元,随后两辆车以加水为名出来,在外面下了一半的货又回到货场。事后罗某要拿20万元给他,由于国锋货场有10多万元仓储费没有付,他让罗某从这20万元支付仓储费10多万元,罗某在北山兴隆超市背后路上将剩余的9万元拿给了他,他自己垫付1万元,共10万元,在北山小区门口拿给了杨某。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1日刘某1在检察院调查完,并办理取保候审,刘某1知道黄继光被网上追逃了,刘某1就委托他去越南老街找黄继光,做黄继光的思想工作回国来投案自首,并让黄继光回国后先来找他和刘某1。第二天,他就听刘某1说黄继光已经回国,在刘某1的劝说和陪同下,黄继光到河口检察院投案自首。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黄继光是他的朋友,在河口做边贸生意,开了一家汇合商贸公司。2017年7月11日他来河口县人民检察投案自首后,他听说黄继光因行贿被网上通缉了。因为他和黄继光是好朋友,他取保候审回到家后,先联系大哥刘某2,叫刘某2去越南老街找黄继光,并让黄继光回到河口来找他,7月12日早上,黄继光来河口找他,然后做黄继光的工作,并带黄继光到河口县人民检察投案自首。8.被告人黄继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于2012年出资100万元成立了汇合公司,周某为法定代表人,他任董事长。公司主要经营运输货物、木材加工、矿石进出口。2016年上半年,检察机关找他了解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他从检察院出来后,因害怕追究相关责任,所以他躲到越南。2017年7月11日,刘某1到检察��关把问题说清楚出来后,刘某1让大哥刘某2到越南老街找到他,并告诉他已经被网上追逃了,让他回国到检察院投案自首。第二天,他回国后找到刘某1,刘某1做他的思想工作,让他到检察院投案,并把涉及的问题讲清楚。随后刘某1就陪他来到河口县检察院投案自首,他交代将现金人民币35万元送给罗老五(罗某),并由罗某将钱转交给张某的犯罪事实。2015年的一天,他越南朋友“阿海”5车硅铁矿在南屏检查站被执法部门查扣了,“阿海”找他帮货搞出来。罗老五(罗某)说他认识单位上的朋友,能够把货拿出来,但是提出一车硅铁要一万元。几天后,“阿海”的5车硅铁矿被放了出来。事后“阿海”拿了5万元给他,他在办公室将这5万元转交给了罗某。后来他才知道这5万元是拿给张某。2015年的一天,他的越南朋友“阿俊”从越南走私进来的2车冻货被查扣了。罗某说他可以找单位上的朋友帮忙放行这2车冻货,但是要20万元送给单位上的朋友。当天晚上,罗某告诉他2车货已经被放行了。第二天,“阿俊”拿了20万元给他,他在办公室将这20万元转交给了罗某。后来他才知道这20万元是拿给张某。2015年的一天,“阿俊”从越南走私进来的一车冻货被查扣了。罗某说他可以找单位上的朋友帮忙放行这一车冻货,但是要10万元送给单位上的朋友。当天晚上,罗某告诉他,这一车货已经被放行了。第二天,“阿俊”拿了10万元给他,他在办公室将这10万元转交给了罗某,后来他才知道这10万元是拿给张某。通过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他辨认出罗老五(罗某)就是帮助联系河口县公安局的张某帮忙放行其朋友的走私车的人。9.户口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继光的出生日期,案发��系成年人以及其他自然基本情况。2005年10月28日,黄继光因犯妨害公务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06年3月30日止。上列证据,经过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除证人罗某陈述黄继光送了现金人民币95万元,证人张某陈述黄继光通过罗某送了75万元,结合被告人黄继光的供述、另案处理的李某的供述,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认定黄继光通过罗某送给张某人民币35万元外,其他证据来源和表现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继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继光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黄继光在他人规劝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继光积极缴纳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继光的行贿数额及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并处罚金。故被告人黄继光关于“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继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云霞审 判 员  罗惠香人民陪审员  胡军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保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