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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岷县康达药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岷县康达药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执5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锋,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岷县康达药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岷县康达药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中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杰审判员  张永宏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