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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10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万小兵诉被告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小兵,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0933号原告:万小兵。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锋。被告:朱梅。原告万小兵诉被告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万小兵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小兵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