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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成都聚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奇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聚乐科技有限公司,张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854号申请人:成都聚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乐南街3号附11、12号1楼。法定代表人:刘忠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松,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章果,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张奇,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即申请人)成都聚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即被申请人)张奇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奇名下的成都种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65%的股权(股权对应金额为325000元)予以保全。同时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此诉讼保全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奇名下的成都种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65%的股权(股权对应金额为325000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