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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贻辉、即墨市金圣鸟皮鞋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贻辉,即墨市金圣鸟皮鞋厂,高振笼,郭建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陈贻辉,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即墨市金圣鸟皮鞋厂,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小官庄村。负责人郭建秀,经理。被执行人:高振笼,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郭建秀,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贻辉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金圣鸟皮鞋厂、高振笼、郭建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为154538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恭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