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财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云东、胡义恒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云东,胡义恒,伍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385号申请人:刘云东,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毅,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胡义恒,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伍华容,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刘云东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义恒、伍华容名下的银行存款19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刘云东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义恒、伍华容名下银行存款19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银行存款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