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凤芝与吴以学、刘顺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芝,吴以学,刘顺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402号原告李凤芝,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吴以学,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刘顺坡,男,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芝诉被告吴以学、刘顺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芝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以学、刘顺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凤芝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以学、刘顺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芝撤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李凤芝负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国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