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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凤芝与吴以学、刘顺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芝,吴以学,刘顺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402号原告李凤芝,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吴以学,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刘顺坡,男,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芝诉被告吴以学、刘顺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芝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以学、刘顺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凤芝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以学、刘顺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芝撤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李凤芝负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国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