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德琴与张嘉俊、刘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琴,张嘉俊,刘迅,王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959号原告:马德琴,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烨钧(原告之子),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万德仑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嘉俊,男,199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迅,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莉,女,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马德琴与被告张嘉俊、被告刘迅、被告王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马德琴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琴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德琴负担。审 判 长 张 英人民陪审员 刘桐义人民陪审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