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6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朱华杰与钱彩芬、王金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杰,钱彩芬,王金亚,王夏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292号之一?原告:朱华杰,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钱彩芬,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王金亚,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王夏亚,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朱华杰与被告钱彩芬、王金亚、王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钱彩芬、王金亚、王夏亚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10月24日,原告朱华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朱华杰负担。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史原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佳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