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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341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3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卢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是朋友关系,交往过程中卢某某得知吴某的手机开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支付宝支付密码。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23日期间,卢某某先后四次盗取吴某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具体如下:1.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和被害人吴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某某茶庄期间,卢某某趁吴某不备,擅自拿起吴某的手机,从吴某的微信账号中转账100元(人民币,下同)到自己的微信账号中,事后没有告知吴某。2.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卢某某和被害人吴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某某广场欢唱KTV期间,卢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从吴某的微信账号中转账合共650元到自己的微信账号中,事后没有告知吴某。3.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卢某某和被害人吴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天佑城期间,卢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从吴某的微信账号中转账500元到自己的微信账号中,事后没有告知吴某。4.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卢某某和被害人吴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富华路一夜宵档期间,卢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从吴某的支付宝账号中转账9000元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中,事后没有告知吴某。综上,被告人卢某某盗窃四次,赃款共计1025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10250元,取得吴某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银行明细对账单;账户清单;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支持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卢某某到容桂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卢某某自行到达指定地点。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将盗窃的资金全额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卢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顺彪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