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7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北京海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嘉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海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嘉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7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2号3栋负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9290223X。负责人:夏唯一,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广厦城1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36204D。法定代表人:王列卡,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北京海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上诉人重庆嘉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6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海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上诉人重庆嘉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嘉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北京海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逾期未缴纳上诉费,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重庆嘉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对北京海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诉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重庆嘉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方彬审判员 江信红审判员 钱昳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