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申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王世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王世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24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五路*号。负责人:淡新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丽,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世民,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一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天宝,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世民及一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民终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计算给付保险金基数错误。涉案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按照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即30万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即50%给付伤残保险金,生效判决按照侵权责任所依据的伤残赔偿标准作为计算基数错误。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责任。(二)生效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明确告知义务错误。(三)王世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四)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不应支持。请求对本案再审。王世民提交意见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如何计算给付保险金基数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涉案保险金计算本应按照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即30万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即50%给付伤残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对减轻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文字与其他条款文字相同,没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明显标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的证明也系保险公司打印的固定格式,亦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故生效判决未支持保险公司要求按照30万元作为计算基数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的问题。生效判决依据建筑公司出具的事故发生证明及证人证言,结合王世民所从事的工作,从而认定保险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亦无不当。(三)关于后续治疗费应否支持的问题。后续治疗费虽未实际发生,但取出内固定物是应当进行的后续手术,且治疗费数额有鉴定意见为证,故生效判决予以支持也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