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与周某、周某、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某。被执行人:周某,男。被执行人:周某,男。被执行人:孙某,男。申请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周某、周某、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振涛执行员 :郭胜武执行员 :李孟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