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成良与严明、衣春景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成良,严明,衣春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331号申请执行人:高成良,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严明,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衣春景,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高成良与被执行人严明、衣春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衣春景在X银行的工资53500元,其中41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2000元生活费返还被执行人衣春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平审判员 闫 长 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