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执恢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成良与严明、衣春景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成良,严明,衣春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331号申请执行人:高成良,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严明,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衣春景,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高成良与被执行人严明、衣春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衣春景在X银行的工资53500元,其中41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2000元生活费返还被执行人衣春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平审判员 闫  长  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