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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段孝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孝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501号被执行人段孝双,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集安市。现于通化市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段孝双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吉052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20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孝双缴纳罚金5000元,追缴赃款2700元,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段孝双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段孝双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段孝双拒绝签收且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和上缴赃款义务。2.2017年7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段孝双进行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段孝双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段孝双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段孝双现于通化市监狱服刑,暂无收入来源,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5000元,追缴赃款27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宣金富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