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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157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黄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6日自动投案, 于2011年9月21日自动投案,同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5日自动投案,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发生后,被告人黄某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15600元。另据(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66号判决书,被告人黄某另应赔偿被害人139536.7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黄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黄某虽数次自动投案,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属于自动投案后又逃跑,其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未为肇事车辆购买商业保险,致被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且其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对此,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抵先前羁押的3日,自2017年6月5日起执行至2018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