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125号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2号8栋负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24150J。法定代表人:唐太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注册号500000400078552。法定代表人:胡雪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