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那景芝、付成亮与郑文清、袁安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景芝,付成亮,郑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那景芝。申请执行人:付成亮。被执行人:郑文清。被执行人:袁安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那景芝、付成亮与被执行人郑文清、袁安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7.09014万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郑文清、袁安吉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艳艳审判员 路 遥审判员 曹凤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