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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游某某诉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613号原告:游某某,男,1976年9月1日生,住榆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昊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6月3日生,住社城镇。原告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游某某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郝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 宾人民陪审员  吕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池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