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游某某诉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613号原告:游某某,男,1976年9月1日生,住榆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昊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6月3日生,住社城镇。原告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游某某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郝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 宾人民陪审员 吕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池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