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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如学与李三军、袁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学,李三军,袁慧,刘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264号原告:刘如学,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李三军,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袁慧,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三人:刘丽,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刘如学与被告李三军、袁慧及第三人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刘如学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如学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如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原告刘如学负担。审判员  赵泽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