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如学与李三军、袁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学,李三军,袁慧,刘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264号原告:刘如学,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李三军,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袁慧,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三人:刘丽,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刘如学与被告李三军、袁慧及第三人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刘如学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如学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如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原告刘如学负担。审判员 赵泽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