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23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易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3刑初90号公诉机关芦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宁,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芦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宁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易宁得知前女友廖梦甜位于芦溪县美芦水郡5栋2单元1楼的家中无人居住,起意去廖梦甜家偷东西。当日下午,易宁窜至廖梦甜家门口,用先前私自持有的钥匙开门进屋,在房内吸食冰毒并休息了一晚后,于次日下午在电视机柜下找到工具,先后将客厅和屋外的格力牌3P变频立式空调主机和外挂机拆卸下来,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废旧电器的男子(身份不明),卖得的钱已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空调价值为4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易宁于2017年7月25日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易宁通过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易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芦溪县产权办证明,鉴定意见,归案情况相关说明,办案说明,前科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赔偿证明及谅解书,被害人廖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易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价值400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宁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易宁通过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易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文 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华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