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7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季昌与洪玉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昌,洪玉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7163号原告:季昌,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洪玉佩,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昌诉被告洪玉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季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苏义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