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蔡莹、杨志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莹,杨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292号申请执行人蔡莹。被执行人杨志成。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继文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法经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