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7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洪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洪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7810号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桃源东路4号1幢3单元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5856637L。法定代表人:傅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达,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银燕,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洪军,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科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