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商某某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韩某某,商某某,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5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韩某某,男。被执行人:商某某,男。被执行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55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商某某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后,将所有案件款已支付王某,已履行完全部判决义务,申请人王某已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该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55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雯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