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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永斌与王东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斌,王东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永斌,男,汉族,1953年6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被执行人王东宁,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杨永斌与被执行人王东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9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东宁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永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90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东宁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王东宁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1万元之后,对于剩余部分未履行。嗣后,申请执行人杨永斌自愿与被执行人王东宁及王东宁之妹王桂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杨永斌、王东宁、王桂花三方共同确定王东宁总计欠杨永斌白灰款129279元,杨永斌放弃利息部分;二、王桂花自愿代王东宁向杨永斌归还欠款,并为王东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本协议签订之日,由王桂花当场支付杨永斌6万元人民币,对于剩余款项,王桂花承诺最迟于2018年10月31日前清偿完毕;四、本案执行费由王东宁与王桂花承担。该和解协议签订后,王桂花当场支付杨永斌人民币6万元。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申请执行人杨永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执774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774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进打印:张进校对:张进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4日地点:本院执行局205室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合议庭成员:贾宇润、张哲、侯鑫鑫主持人:贾宇润承办人:XX记录:张进贾:今天我们合议由XX同志承办的申请执行人杨永斌与被执行人王东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先由承办人介绍案情。黄:申请执行人杨永斌与被执行人王东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9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东宁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永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90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东宁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王东宁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1万元之后,对于剩余部分未履行。嗣后,申请执行人杨永斌自愿与被执行人王东宁及王东宁之妹王桂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杨永斌、王东宁、王桂花三方共同确定王东宁总计欠杨永斌白灰款129279元,杨永斌放弃利息部分;二、王桂花自愿代王东宁向杨永斌归还欠款,并为王东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本协议签订之日,由王桂花当场支付杨永斌6万元人民币,对于剩余款项,王桂花承诺最迟于2018年10月31日前清偿完毕;四、本案执行费由王东宁与王桂花承担。该和解协议签订后,王桂花当场支付杨永斌人民币6万元。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申请执行人杨永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执774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次提交合议庭合议的议题是,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案情汇报完毕,现提请合议庭进行合议。(合议庭成员评阅案卷相关材料)贾:请合议庭成员发表各自意见。张:我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774号案执行程序终结。侯:我同意张哲同志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意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774号案执行程序终结。贾:二位同志的观点阐述很全面,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同意依法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774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合议庭决议: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774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