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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8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8903号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同刚,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成,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58号院5号楼7层707室。法定代表人:刘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洋,女,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法务。被告: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7号楼606。法定代表人:陶磊,董事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被告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庆丽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易忱书 记 员  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