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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毛一波与苏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一波,苏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583号原告:毛一波,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金金,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系原告毛一波女儿。被告:苏东江,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一波诉被告苏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起诉来院,因原告毛一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一波负担。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