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毛一波与苏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一波,苏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583号原告:毛一波,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金金,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系原告毛一波女儿。被告:苏东江,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一波诉被告苏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起诉来院,因原告毛一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一波负担。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