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彭嗣勇、钟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嗣勇,钟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彭嗣勇,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钟升华,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彭嗣勇与被执行人钟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嗣勇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25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钟升华名下登记有一辆号牌为赣C×××××的长安牌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钟升华所有的号牌为赣C×××××的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