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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奥马电器设备厂与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奥马电器设备厂,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2581号原告:天津市奥马电器设备厂。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修理所。主要负责人:刘永惠,该厂厂长。被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法定代表人:周远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天津市奥马电器设备厂与被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奥马电器设备厂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奥马电器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奥马电器设备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175元,减半收取计1587.5元,由原告天津市奥马电器设备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