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终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平与李季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平,李季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民终7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平,女,汉族,长春市益昌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徐公市,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季生,男,汉族,白山市江源区政府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上诉人李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平原审诉称:李平为存放货物于2016年8月2日与李季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季生将其所有的星泰园F栋南侧小车库租赁给李平,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年租金3000元,押金500元,李平于当日将租金和押金交给李季生后,便将施工所需的高性能数据电缆121箱存放库内。2017年4月1日9时40分许,李平在抚松施工时接到李季生母亲的电话称车库防盗门外地面发现溢水,要求李平速回查看情况。李平打出租车赶回,打开库房发现原本摆放整齐的货物全部摊倒于地,原因是地面的积水将底层纸箱浸泡后无法承载上层的压力所致,地面积水是由自来水阀门有裂纹发生跑水造成的。李平雇人将货物搬运至西邻车库,给水务公司打电话请求派人修复。此次事故造成李平的29箱高性能数据电缆受损严重失效,李平修复自来水阀门时受冷得重感冒门诊静点4天。针对李平所受损失,李季生却置之不理,双方协商无望。李平的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李平与李季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返还李平房屋租金1000元,返还押金500元;3、李季生赔偿李平经济损失18437.7元。李季生原审辩称:李季生对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异议,此次跑水事故李季生无责任,按照协议约定,李平使用期间没有纳交取暖费及堆放货物过多造成水管破裂,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李季生不同意赔偿。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李平、李季生于2016年8月2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年租金3000元,上纳租,年交,一次性交齐。二、租期内涉及车库的一切费用全部由李平承担(未含水电费)……五、租期暂定一年,到期后如李平继续使用,租金随行就市,如提前退租已交的租金不退。协议签订当日,李平向李季生交纳一年租金3000元、押金500元,李季生将车库交给李平使用至今。2017年4月1日9时许,李平接李季生母亲电话通知,称其使用车库溢水,要求李平快回去处理。当日13时许,白山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东营业处维修人员到现场更换自来水阀门。2017年4月13日,白山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星泰园F栋南侧车库跑水故障简要说明,称此次跑水系该库房自来水阀门冻裂所致。原审法院认为:李平与李季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按协议实际履行,李平在房屋使用期间发生自来水阀门冻裂,是因其未交供热费所致,责任应由李平负担,李季生无责任。李平与李季生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准予,李季生返还李平房屋租金500元(自2017年5月22日立案至8月2日两个月计算)、押金500元。李平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8437.7元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李平与李季生签订的租赁协议;二、李季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李平房屋租金500元、押金500元;三、驳回李平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平负担。”李平的上诉理由为:一、李平从签合同到跑水事件发生时根本不知道车库有自来水管,因为李季生的父母在签合同时没有告知。自来水管位于车库拐角,被旧毛毯包裹,李平无法看见自来水管,关键原因是李季生的父母在自来水管位置存放一堆800×800尺寸的瓷砖及杂物。考虑到李季生的父母年龄较大,李平同意其将杂物继续存放在车库。二、虽然租赁协议中约定李平承担全部费用,但全部费用仅涉及水电费,不包括供热费及其他费用。李季生的母亲代表李季生确定协议内容,其明确提出车库已经多年未交供热费,如果需要供热,由李季生将供热管接好,并补缴供热费,将供热卡交给李平,由李平缴纳供热费。李平当即表示不需要供热,不同意交纳供热费,否则不租其车库,李季生的母亲同意李平不交供供热费。三、原审认定事实及证据采信错误。车库现状不符合供热条件,车库已有两个年度停止供热,如果李季生要求李平交纳供热费,应提前接通供热管线,李季生原审时未提交相关证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李季生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根据白山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出具的关于星泰园F栋南侧车库跑水故障说明,该车库跑水系自来水阀门冻裂所致。李平与李季生签订车库租赁协议时约定租期内一切费用全部由李平承担(未含水电费),故虽然李平不承担水电费,但据此亦能明确车库系有供水和供电的,李平上诉主张其不知晓车库内有自来水管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平自认其于承租车库时李季生的母亲已提出李平承租车库如需供热,李季生补缴此前的欠费,并将供热管接好,供热卡交给李平,由李平缴纳供热费,李平表示不需供热,亦不缴纳供热费,表明本案诉争车库未供热系李平主张不需供热,故李平要求李季生赔偿因车库自来水阀门冻裂跑水产生的损失没有依据,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晨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