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5民初5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仁发与固始县马罡集乡人民政府、固始县马罡集乡桥口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发,固始县马罡集乡人民政府,固始县马罡集乡桥口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140号原告:刘仁发,男,汉族,1949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固始县马罡集乡人民政府。负责人:许维成。被告:固始县马罡集乡桥口村委会。负责人:张道芳。原告刘仁发与被告固始县马罡集乡人民政府、固始县马罡集乡桥口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刘仁发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仁发撤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刘仁发负担。审判员  袁如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红 来源:百度搜索“”